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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坚持七个“准”

2004-8-17 9:39 高永新/张建国 【 】【打印】【我要纠错
  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用语要“准”

  所谓用语要准,就是审计评价的语言要准确、确定,措辞恰当,不含糊其词、模棱两可,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意的语言和词句。一般来讲,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使用“真实”、“基本真实”、“基本不真实”一类的总体评价语言是不恰当的,现行的《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是针对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评价来制定的,其中的一些具体要求不能机械地照搬进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但其所包含的审计评价的基本原则,即审计评价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还是适用的。审计评价既要全面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完成情况,又要客观、准确地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在经济运行中(主要是财政财务收支、重大经济决策等)存在的问题,界定责任。但审计评价要避免相互矛盾,正反两方面的评价用语不能相互冲突。如:有的审计中没有发现被审计人的不廉洁问题,应当恰当表述为:没有发现……,但却评价为“我们认为该同志作风廉洁,五个人经济问题。”这种评价用语不准并加大了审计风险。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要“准”

  审计评价应当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评价范围应紧紧围绕确定和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根据领导干部履行其经济责任的行为和特定的审计期间以及具体的经济责任审计要求来确定,在经济责任《暂行规定》确定的六项内容的前提下,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职责、范围和要求的特殊性,增加具体内容。如在对某县长进行审计时,我们确定了任期内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政府债权债务情况、重大经济决策和重大建设项目投资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领导干部在经济方面的个人廉政情况等七个方面的重点审计内容,审计评价也以此为基础;坚持审计什么评价什么,不任意添加和取舍,不超出审计的职权范围。对审计查出的其他相关事项、接到群众举报的一些与经济方面无关的问题,应客观说明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一般不应去审计或调查,更不应依此去进行审计评价。

  三、现任与前任领导经济责任的区分要“准”

  审计中遇到现任与前任交叉的经济责任问题时,要准确区分,在时间上要分清,所负责任要分清,不能混淆。在经济工作中,有些问题的产生与发展具有历史性和连续性,对此类问题应当从历史的角度核实情况,客观表述,不应随意定责和评价。如在对某县长审计时,延伸审计了5个乡镇的财政收支情况,发现普遍存在虚收空转的问题,并且涉及金额约占财政收入的30%左右,性质较严重。但是,这些问题有的是几年的累力口问题,既有前任领导的责任也有本任领导任期内发生的。对此,我们坚持在审计报告中客观说明,审计评价实事求是,严格区分责任。

  四、审计评价依据的审计事项事实数字要“准”

  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最大的特点是除了发现问题外,还要对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核实、评价,涉及的经济指标较多。这就要求审计证据必须有效合法,对不充分、不相关的事项,一般不作评价,否则将构成审计风险。要善于用写实的手法,用事实、用数字说明问题。所使用的数字要核实准确,没有经过核实的数字,要注明来源。审计评价要依据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进行,不能作出没有事实依据的判断,更不能虚造数字或掩盖隐匿事实、故意夸大或缩小事实;要根据事物或行为具体情况和客观规律再作出判断。不能借以谋取私利或者加以偏袒,更不能掺杂审计人员的主观因素、个人好恶和心理情感等。比如,在工作中我们对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重大建设项目投入情况、债权债务等都坚持写实,用数字的罗列、对比、分析说明问题。

  五、审计评价依据的审计事项取舍要“准”

  审计评价要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对一般性的问题可以不做评价。由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复杂性、广泛性,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也相当繁杂,将经济责任审计的所有内容都加以评价,过于繁杂而影响其效用。因此,经济责任评价选取的事项应当详略得当,突出重点,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审计评价,着重评价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评价能体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单位的经济特点的方面,对一般性问题一般要简评或者不做评价。

  六、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认定要“准”

  领导干部所负责的一方经济发展状况好与不好,成绩大或小,和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努力程度及有作为或无作为有一定关系,但客观原因也应正确认识,不能片面的去评价,对具体行为或事项进行主客观分析,推究其具体的主客观成因,分析该具体行为或事项是成因于领导干部主观过错,还是成因于客观因素的影响,进而作出审计评价,防止只看表象不究本质。将领导干部履行其经济责任的行为放入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中加以分析,作出实事求是的客观评价。比如:失职与失误,个人独断与上级行政干预,合理与合法,短期行为与国家宏观政策等。

  七、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的界定要“准”

  根据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的精神,将经济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直接责任,即领导干部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失职、渎职的行为。主管责任,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基于其特定的职责而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所谓管理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基于所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而由自己直接管理的有关部门,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所谓领导责任,即虽然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没有直接管理有关部门或事项,但由于其职责覆盖着该单位的所有行为,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责任界定的准确与否,是正确评价领导干部是非功过、责任轻重大小的前提。责任的轻重大小不能强加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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